第
16条
董事会决议书由董事会秘书拟订,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决议书的份数,并
于会议结束后
3 日内送交各位董事签字。
第
17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授权,比照上述董事会的规定,负责公司股
东会的组织、筹备和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的草拟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文件管理
第
18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拟订和管理工作。
第
19条 董事会秘书应本着细致、严谨的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制订有关文件管理的具体规章,报董事长批准后施行。
第
20条 公司股东入资完毕或因受让而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董事会秘书负责
制作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份比例、获得股份的日期和方式等
内容,经董事长签发后,送交各股东。
第
21条 股东因转让或其他行为失去公司股东地位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收缴
其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
2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和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记录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
(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份比例、获得股份的日期和方式、法定代表人、法定
地址、联络方式等)。
第
23条 董事会秘书应保持和股东的联络,在股东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请求
股东出具其基本情况变化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时调整股东名册的记录;股东基
本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反映情况并拟定
章程修改的草案,以备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
第
24条
董事会决议书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在董事会会议上所通过
的决议内容,文字简洁、通顺,书写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决议名称(包括决议届次);
2、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董事的情况;
3、提案名称和内容概况;
4、决议内容,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
6、
董事签字;
7、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