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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惟因工作之必要,经采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对于机械之设置,应事先妥为规划,不得使其振动力超过建筑设计安全
负荷能力;振动力过大之机械以置于樓下为原则。
五、工作场所因机械设备所发生之声音超过

 90 分贝时,应采取工程控制、

减少勞工噪音暴露时间
六、对于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除设备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过

4 公尺以

上之空间不计外,每一人员原则上应有

10 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间。

七、对于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其窗户及其他开口部分等可直接与大气
相通之开口部分面积,应为地板面积之

1/20 以上。但设置具有充分换

气能力之机械通风设备者,不在此限。
八、对于工作作场所之采光照明,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工作场所须有充分之光线,但处理感光材料、坑内及其他特殊作
业之工作场所不在此限。
(二)光线应分布均匀,明暗比并应适当。
(三)应避免光线之刺目、眩耀现象。
(四)各工作场所之窗面面积比率不得小于室内地面面积1/10。
(五)采光以自然采光为原则,但必要时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业场所面积过大、夜间或气候因素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人工照
明。
(七)灯盏装置应采用玻璃灯罩与日光灯为原则,灯泡须完全包蔽于玻璃
罩中。
(八)窗面与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
參、机械作业灾害原因
多重因果理論,将意外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区分为不安全狀况与不安全的行为,
常見的机械作业灾害原因简述如下

:

一、不安全的狀况

:

(一)机械未具有安全防护机构。
(二)机械安装或维护不当。
(三)未有适当的警告或禁制标示。
(四)场所活动空间或环境等不良。
(五)操作位置接近繁忙信道,受无意碰撞而产生危险。
二、不安全的行为

:

(一)未依规定作业程序操作。
(二)使安全装置失效或使用有缺陷的机器。
(三)未确实使用防护具。
(四)手部潮湿接触或操作机械。
(五)头发或身上衣物被机械危险部分缠进。
(六)从事机械调整、修理、扫除、上油等,未使该机械停止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