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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客观上要求放松对金融活动的管制。这种放松首先体现为
放松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制,如放松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参与限制,允许外国金融
机构以任何形式的法人实体开展经营,赋予内外国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以平等的
待遇等等。事实上,它还潜在地要求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的某些干预,如放松或取消对利率
水平的限制、对贷款规模的限制,以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增加金融部门困难的可能性,因而对金融监管提出
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提是放松对金融服务的某些政府干预。但过度
宽松的货币政策会导致银行不加考虑的放贷,鼓励银行冒过度的外汇风险;增加的竞争减
少了金融部门的租金和收益,也降低了金融机构在不良业绩中生存的能力。其次,金融服务
贸易自由化间接通过对资本流动的影响,从而影响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一个自然
结果是资本流入的增加,同时也使得资本的反向流出更加容易。当市场信心的丧失引发资本
的反向流出时,这些资本的撤回可能会使国内金融机构的状况进一步恶化,反过来扩大不
良的宏观经济和管制政策对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容量有限,
这些资本的流出会严重影响其金融甚至是经济稳定。最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国际金
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一体化程度空前提高。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同
样一体化了。任何一国缺乏有效的监管,都会危及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引入竞争、给一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一国
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客观上促使一国金融监管当局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形
势,适时地修改和完善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贸易自
由化利益的实现。在自由化背景下,尽管金融服务的内容与过去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特殊性
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许可和审慎监管体制的要求并没有改变。当传统的规则与实践在新的市
场条件下被认为是过时时,它们不是被简单地抛弃,而是代之以新的规则与实践,将不同
的监管概念适用于不同的事实情况。因此,金融服务所要求的放松管制实际上是重新管制的
问题。
  三、

WTO 对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有限协调

  作为

WTO 调整服务贸易的基础性法律,GATS 的最终目标既不是对成员国的国内管制

制度进行多边协调,也非建立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合作,而是通过确保基本原则的实施,
以及一国管制权利的行使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总的来
看,

GATS 的某些规定虽然有助于协调贸易目标和管制目标的冲突,但其作用是非常有限

的。
  (一)国内规则和标准的相互承认
  相互承认的方法要求每个国家承认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规定等同于自己的法
律和条例,因此排除利用国内规则的差异而限制市场准入。

[8]它在解决由于各国管制制度

不同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它在承认各国管制制度存
在差异的同时,又可以加强管制方面的合作,通过管制竞争减少管制差异。
  

GATS 意识到相互或单边承认的重要作用,因此第 7 条明确允许成员国采取承认措施,

此种承认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

《金融服务附录》对审慎措施的承认也作了明确规定:

一成员方在决定应如何使用任何其他成员方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时,可承认该国的审慎措
施,这种承认可以基于与有关国家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自动给予承
认。

[9]就承认的基础而言,GATS 第 7 条第 5 款规定:只要合适,承认应基于多边同意的标

准;在适当情况下,各成员应与有关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以建立和采用有关
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和从事有关服务贸易和专业的共同国际标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相互承认方面,

GATS 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限制了双边或诸边承

认可能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影响。因为第

7 条要求成员国尊重非歧视的基本原则:采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