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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

法权利的机制尚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

纠纷,违约责任追究意识淡薄,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

为主,有时难以奏效。针对困扰国有企业经营的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习惯于

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东躲西藏,隐匿财产,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讨债成

本,而对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这就使得违约者肆无忌惮,长期

赖帐不还。这种情况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相反,凡是国有企业赊欠账

款,即使对方违约或已予偿付,但由于合同管理不善,相关证据不足,诉诸法

律的结果往往又是以国有企业败诉告终。

     另一方面,由于合同管理方面的漏洞,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

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

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

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由于不

懂法客观上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或主观上对行使法律权利缺乏积极性,造

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一些国有企业申请判决执行的力度不

够,对申请异地执行心存恐惧,对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不高;一些国

有企业诉讼时效意识不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对方为公民的为一年,对方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国有企业不少

合同纠纷的案子存在结案后由于无人问津,既不申请中止执行,又不申请执行,

最终导致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再受理,成为

"法律白条",造成难以弥补的经

济损失。

二、加强合同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之策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

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随着国企改制的逐

步深化,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已呈增多趋势,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

律风险。因此,我们应通过各种努力加强企业契约关系中的合同管理,最大可能

地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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