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54.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
检手续。
55. 入境货物许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 20 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
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6.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
当在入境前

30 天报检。

57.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 15 天报检。
58.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 7 天报检。
59.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 7 天报检。
60.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 60 天预报,隔离前 7 天报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