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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
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
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
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
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
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