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
6条 植物油库建设规模,按表 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表
1 植物油库建设规模的等级划分(m
3
)
等级
植物油库总容量
一级
≥100000
二级
50000~100000
三级
20000~50000
四级
5000~20000
注:二、三、四级植物油库建设规模均含下限值。
第
7条 植物油库按使用功能分为中转油库、储备油库。不同功能植物油库的建设
规模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中转油库:宜按年中转次数不低于 3 次确定。设有专用码头的中转油库
不宜小于二级。
2、 储备油库:主要依据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规划确定。
第
8条 植物油库可有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构成。
1、
生产设施:
包括钢板油罐及输油管线、油泵站、接发油设施、控制室、计量
设施、油罐区地坪、护油堤、管道清扫装置等。
2、 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化验室、锅炉房(供热系统)、变配电间、空压机房、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停车场、道路、围墙等。
3、 办公生活设施:包括办公业务用房、传达室、食堂、浴室等。
第
9条 植物油库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及当地已有基础设施条件,合
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对于三、四级库应避免小而全,不建或少建非生
产性设施。对于库、厂合建的项目,各类设施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三节
选址与建设条件
第
10条 植物油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应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3、 库区地形宜平坦,并具有良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
50 年一遇;不应选在雷暴区、地震基本烈度大于 8 度的地区。
4、 给排水、供电等外部协作条件应可靠,并能满足生产、生活、消防的需要。
5、 应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区,且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