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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邀请私营企业、其他行政事业团体及第三部门的合作管理不仅可有力弥补工商监管食品
流通职能的不足及市场失灵,还可调动以上单位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请进合作主体,不能简
单行事,应以契约方式深入牢固地让他们履行好合作义务。

 

  

(2)规范好相关第三部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必要前提。第三部门一般指食品流通协会和

消费者协会,这两个协会除注册在民政局外。别的事务几乎归工商局监控。对于食品流通协
会,其会员应是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工商部门应在其内部发展多个分会,可以按经营户
的经营范围或规模程度来分,以便引进竞争:对于其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监管的需要
定编并发其工资报酬,财务支出应把食品安全财政预算和会费相结合处理:对于消费者协
会分会。其机构可以在社区、乡镇、学校等离单位或辖区较近的食品经销区设立,其会员应是
志愿者组成,同时应设立

“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站,职能是集中解决区域的食品

安全投诉和举报问题。

 

  

 

  

2 宣传教育体制 

  对于流通市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由各媒体宣传
教育。

《食品安全法》第

8 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

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工商部门的办公室或信息科和媒体,应把食品安全宣传的任务和其目标责任挂钩。即完不成
当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就可以扣除当年的考核分数,扣除其部门的奖金或津贴。对于
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应定期宣传食品安全预防知识、及时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对流通市
场食品问题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或曝光。由于《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媒体宣传食品安全信
息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宣传的其他主体进行奖励。

 

  

 

  

3 行业自律机制 

  食品流通行业自律在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食品经营户的自律机制一般有:
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推行食品安全标准化合同文本制度:市场业主、经营者、工商部
门三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合同制度:经营者自检、自查制度;流通协会会员互查制度等。

 

  

 

  

4 法律保障机制 

  加强立法和完善法规是食品流通顺利监管的重要途径。正如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

“一切

从实际出发

”。因为物质是运动的,如果不随时间的推移更新法律,我们就会犯经验主义错

误,阻碍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由此,对于流通市场食品监管的立法或更新法律要征求工商
行政管理基层部门意见、流通市场食品经营户意见。比如,解决对无质量安全标识、

“三无”等

食品的销售问题,可以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监管人员一经发现给予没收。没发现的由食
品生产厂家召回。对于经检验能够安全食用的没收食品。可上缴民政局捐给贫困群体:对于
可回收再加工的没收食品可以送到指定的食品企业

(工商局招标确定)回收利用;对于危害

食品等到每年的

3 月 15 日销毁,工商部门可在处理危害食品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销

毁费用,进一步对其惩罚和警诫。

 

  

 

  

5 风险预警体制 

  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风险分析和预警防范是实现奥斯本企业家政府理论中所倡导

“重预防而不是治疗”的重要举措,正如一些管理学家所言“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的人

避免问题

”。对于风险分析,应由专家团进行操作。工商部门应在监管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奖惩

激励办法。根据专家团的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程度对流通市场的食品经营户做出分级预警。
预警级别可根据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

I 级(特大)、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