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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财政部和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规定中没有提到,
实际工作中却不可回避。

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当年移交,存在三

个问题:

一是在财务的处理上必须将这一年度的投资来源冲销,这样到整个工

程结束时,财务账上反映的投资来源只是最后一年的数额,是不完整的;
二是由于待摊费用一般来说是根据整个工程中单项工程所占的比例进行分
摊,而在全部工程完工前,这一比例是不能确定的,所以每个单项工程决
算时所分摊的金额也不可能准确;三是在同一个工程中运行维护和施工建
设混在一起,各自负责的单位在工作中肯定会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人为
地增加管理的难度。

如果当年完工的工程不移交,而是等到全部工程完工时一并移交会怎

样呢?这样做的问题是: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没有来源渠道,因为工程概
算中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一项目。

国家要求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没有一

个统一的责任主体,给管理体制的确定增加了难度,也算是一个非常敏感
的问题。其实如果真正落实长江建管局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实行建管合一,
以上关于竣工决算中资产移交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