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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除应由双重

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
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2.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能满足

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民规》

3.2.8 条、3.2.9 条、3.2.10 条中对一、二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与此基本相同,只

是将

“双重电源”称为“两个电源”。

《供规》对双重电源的定义为:

“2.0.2 双重电源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

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在《供规》的条文说明中,

3.0.2 条的解释为:“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

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这里指
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
联系很弱,或者来自来自同一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
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只有必须满足这两个基本条

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
负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电部分)》应用图解中

3.1 条对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表述:

“一级负荷用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应不致同时受到破坏。
而且当一个电源中断供电时,另一个电源应能承担本用户的全部一级负荷设备的供电。当一
级负荷设备容量在

200kW 以上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个高压电源,这两个电源一

般是由当地电力系统的两个区域变电站分别引来。

《民规》的条文说明中也有类似的解释,显然规范是认可一级负荷可以采用公用电力网

两路电源供电的方式,但由分布在两个区域的变电站分别取一个高压电源,无论是从经济
方面还是从城市现有施工环境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现大多一级负荷用户比较现实的做法是
由附近一个

66kV 变电站的两台主变压器对应的两段母线分别引一个 10kV 高压电源,这样

应该就可满足一级负荷及消防供电系统的供电要求。

3 结束语

在现行相关规范中对电源的界定、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有一些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和做

法;另外,由于地域的不同,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同,习惯做法不同,其对消防
供电电源及配电系统的设计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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