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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

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
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案例分析:
1、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

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
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

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
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四、

FOB 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是关于货物装船前风险的防范。在

FOB 价格条件下,卖方可以采取的防范

办法有:

1、卖方最好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另行投保;2、卖方可要求在买卖合同

中订明,买方投保时应将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在买卖合同中明

确规定,买方承担货物从离开卖方仓库时至抵达目的地买方仓库时止的整个运
输过程的风险。

二是关于船货衔接风险的防范。就

FOB 贸易合同而言,卖方首先需要对买方

的资信情况和履约偿付能力有所了解;同时,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要
慎重选择使用

FOB 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

三是关于货物交接与运输风险的防范。无单放货与海事期诈风险均属于货物

到达目的港交接时存在的风险,卖方在具体操作时注意:

1、买卖双方订立货物

合同时,约定提单签发时卖方为托运人,有利于保护卖方的权利;

2、尽量避免

“两套提单”的操作模式,减少通过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经手再委托实际承运人
运输等中间环节,争取直接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并取得实际承运人
签发的提单;

3、若卖方需要接受买方指定货代签发的提单,则卖方应当特别注

意该境外货代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4、建议不应接受记名提单,否则不仅会

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
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

四是关于买方拒收风险的防范。一般拒收风险下减损的措施有三种:

1、运回

货物;

2、将货物地当地转卖;3、折价卖给原买家。在发生买方拒收风险后,卖方

不必手足无措,而应积极应对,处理货物,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寻求中国
信保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