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
得
过充过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 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
流
值。
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
单
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
化
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 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
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
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
应连续
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 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
再
进行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 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
2%。
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当温度不为25
℃而在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2.3.7)
式中
t
——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
Ct——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
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
0.008
——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c
c
t
t
25
1 0 008
25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