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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

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 35℃。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态,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

1.0.8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

1.0.9 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

1.0.10 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

1.0.11 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装

  第

2.1.1 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