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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
行为、智力成果。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

  

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

“ ”

意义上的 物 应具备的条件: 人可以控制、 有经济价值。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

  

满足权利要求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的结果(如:企
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智慧成果

   

: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

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

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 客体范围变更 客体性

质的变更;内容变更 权利增加 权利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法律关系的终止

 

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  

: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

 

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例如,施工单位按时竣工,建设单位也依

  

合同支付了工程款,他们的法律关系就终止了。这就是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  

: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的法律

 

关系。

2

 

.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

 

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
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 民事法律

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
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

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 行为的成立要件 :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

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

 

: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

 

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

 

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

 

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

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
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
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
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

    

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

者盖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
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7 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

 

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
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

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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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

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财产权体系包括:

1

 

、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

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关于债权: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
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

 

,主要有:

1.合同  

: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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