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经济管理系毕业论文
(三)、电子商务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方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这种规定完全适用与网络上署名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但是,由于网上直接创作的作品未
留下任何书面的原稿证据,对于使用笔名、假名的作品在认定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困难,而
且保护的起算时间也难以确定。
由于著作权法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尚未普及化使用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可
能在立法时就能够预想到今后作品的出现方式和使用方式,从而加以预先的立法保护。
2、电子商务对传统专利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我国有学者指出,专利法的第
2 次修订,在理论上有了进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解决专利授权及无效程序中与
“在先权”冲突的问题;二是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说”
在专利法中开始动摇;三是对民事赔偿的
“填平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再次做
了突破尝试。而电子商务无论是对专利制度还是专利法律的理论,都具有较大的影响。据
统计,我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
20 个门类中,有 9 类属于信息技术领域,将近占二分
之一。统计至
2007 年 7 月底,3 年里申请发明专利已公布的总量为 69157 件,其中涉及电
子信息技术的发明申请为
21135 件。电子商务向专利制度提出了问题,如:
(
1)网络环境下如何判断专利的
“新颖性”?专利法对于“新颖性”的判断一般以申请日
前没有同样的专利以及没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为标准。而网络
技术使得一项技术曾经早于申请日在节点上可以被访问而发现的情况成为可能。但是要判
断在某个节点上出现上载该技术的时间则是相当困难的。另外,明确界定节点上的技术成
为
“公知”技术更是相当的困难。
(
2)电子申请的技术困难。专利申请从传统的国别单独申请到国际公约的出现,有条
件地变成了
“一次申请、多国授权”成为现实可能。随着政府上网和政府办公的无纸化,专
利申请从原来的书面文件向电子化申请发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
的《专利法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经明确了专利电子申请的做法。
日本专利管理部门于
1990 年 12 月开始实施了电子申请系统接受专利申请。但是,电子申
请的启动,是否还要保留传统的书面申请,以及当书面申请与电子申请发生冲突时应当
如何处理,则是要充分考虑和作出正确处理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对知识产权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应对挑战,只有这
样才能促进各方面的发展。在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非常特
殊的关系,这对解决问题有重大帮助。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
的联系
,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
“数据信息"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
“信息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于专有领域
的一些
“信息"提供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
“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
不可少的。作为电子商务
“信息流"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数据信息"是可以作为“商业秘
密
"直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而更多
“数据信息"的固化、表达可以文学作品、计算机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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