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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管理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进行了规定,其中包

括濒危动物资源,如犀牛角,虎骨,象牙等;以及化学资源如四氯化碳;或涉
及生产,卫生安全,对环境有污染的废物等。凡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名单的各项
货品均不得在我国进行进出口活动。

2.1.2.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管理原则
同样在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我国作出限制进出口规定的货物

对其实行的管理制度包括配额管理及许可证管理制度。其中配额管理制度分为进
口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管理以及出口配额分配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现在自
从我国加入了

WTO 之后,进一步开放我国市场,国家相关部门已取消了原来

的数量限制,对于限制进口货物仅仅只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也只
是针对部分列明的限制进口货物。限制出口货物方面则是通过对申请并获得资格
的企业方法配额证明或对一定时期内的总量进行招标分配。

除配额管理外,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我国还实行了一种非配额限制的许可

证管理方式。此处的许可证值得是国家批准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些货物或技
术的证明文件,如黄金产品出口许可证等。

2.1.3.配额制度与许可证制度的比较
可以说配额与许可证制度一直都处于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国家

在实施贸易管制时都会将两种制度结合使用。我国现在由于加入世贸组织后,为
降低贸易门槛,故只对出口货物还实行配额管制,对进口物品则是以许可证管
理为主。这两种制度的使用,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公民的利益,保护国内
弱势产业,防止不可再生资源产品外流。

但两种制度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配额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出口的货物,

且管制范围有限,而许可证管理既可以适用于货物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技术
的进出口。此外,配额管理制度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如关税配额通过关税金额
上的变化,来达到限制进出口的目的。相对来说,许可证制度便直接得多,仅需
通过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便可直接控制货物的进出口数量。

2.1.4.自由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管理原则
自由进出口货物,即除国家禁止及限制进出口外的货物,其进出口基本不受

到贸易管制的限制,只对于某些特殊货物,需按规定实行自动许可证管理,目
的是为了达到对该类商品的进口数量进行监测。如对我国纺织品实行的自动许可
证,即为通过对纺织品出口数量进行统计与分析,可及时向国内纺织品经销商

发布预警信息,避免 被反倾销 的事情再度发生。

2.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品检验

机构前身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能为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商
品检验,现归入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进出境物品实行检验检疫是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