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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R 代码?)3361 个,比全部进口商检种类(包括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 代码?和民

用商品入境验证

?L 代码?)还多 155 种,占全部商检种类总量的 51.18%(见表 1)。

  从实际检验情况看,非安全、卫生的商品检验所占比重过大。

2004 年全国商检货物

中,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

/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 10.94%

8.28%,部份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

57.16%和 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

/货值的 31.90%和 16.10%。可以说,有 41%以上的商检执行的是 1989 年《商检法》

职能,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这

557.52 万批/2347.04 亿美元的货物应该是不需要

纳入检验检疫范围的。

  

2003 年出口商检批次占了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 64.94%,2004 年甚至提高到

66.41%。2004 年出口商检总批次 833.33 万次,比进口商检多 411.74 万次。由于商检

工作量主要与批次有关,而与商检金额关系不大,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

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综合考虑到前述因素,我国的商检行为,实际上有高达

80%-85%是不必要的,商

检资源配置明显失当。

  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一种技术性行政措施。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检就

无法操作。但不可思议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

《商检法实施条例》、

《食品卫生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之外,其他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就是部门规章,也就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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