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
”
产的商品上使用白己商标的行为。
2.“将他人使用的某商品的商标去除后,在该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把他人的商品冒
”
充为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
3
“
. 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白己的商标,
”
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
上面几个定义,各有优点,又都存在不足。第一个定义贵在简明扼要,但不足之处在
于把反向假冒行为中去除的商标限于制造商标而排除销售商标,而笔者认为没有任
“
”
何理由可以导致这种 歧视 事实上,甲销售商把乙销售商的商标从其经营销焦的商品
去除而换自己的商标的情形也不是没有,这不属于反向假胃商标行为义属于什么行为呢 .而
从有规制的国家之立法看,也没有一个是对制造商标和销傅商标作区别对待的。
第二个定义没有第一个定义所存在的缺陷,且该定义对反向假目的..系列行为表现概括
“
”
得较为清晰,但其不足之处是在定义末尾多了 以牟取非法利益 这一画蛇添足之
处。笔者认为反向假留行为是不需要考虑假冒者的主观目的的,因为这会加大被假冒
者的举证难度,从而增加假冒者逃避法律惩罚的机会。
第三个定义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把反向假冒行为中去除的商标限于注册商标,这从其
使用
“
”
商标权利人 这一提法中便可略知一二,而笔者认为反向假冒者去除的商标应包括注
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理由则在下面解释自己的定义时会论及。
通过对国内有关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定义的比较分析,再结合国外的一些立法情况,
笔者认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
换上白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这个定义的特点在于该定义强调了被撤换的商标是他人合
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
具体表现在:点明了该商标可以是商品的生产者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贴附的制造商标,
可以是委托他人生产或加工而依合同约定在产品上贴上的委托方的制造商标,也可以是商
品销售者的销售商标等等,只要是合法使用在商品卜的,撤换这些商标并出售商品就构成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相反,如果被撤换的商标本身就不是合法地使用在商品上的,则撤换
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