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保护的水平越高、力度越大,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也越大,相应地,其被滥用后的危害也越
大;另一方面则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其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相关配套
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尤其是有一套比较健全的竞争法律制度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对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着比较严格的规制。
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积累了相
当的经验,他们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利益平衡机制,并制定具体的指
南和规章,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设计合理的执行程序,较成功地解决了实务
中的诸多棘手难题。
(一)
WTO 协议中关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则
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和限制垄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TRIPs)在强调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同时,明确提出成员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避
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来削弱竞争,阻碍技术跨国转移。
TRIPs 协议有两个目标:一方面,有效保护专利所有者的利益,鼓励创新;
另一方面,鼓励公众使用创新技术,促进创新技术的扩散。
TRIPs
“
协议第一部分第七条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
实施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维护技
”
术知识的创新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第八条第
2 款
还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
技术的国际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
的措施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条第
1
“
款规定: 全体成员一致认为:与
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或条件,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
”
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
虽然
TRIPs 协议没有详细罗列反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但是指出了技
术许可中存在的主要反竞争行为。如:要求以许可技术为基础的再创新成果的优
先权;为防止有效期以外的竞争,采取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等。由此可见,限制
滥用知识产权和非法利用技术垄断都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反托拉斯法共同促进创新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2007 年 4 月联合发布《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
创新和竞争》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是继
1995 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
南》(简称
1995 年《指南》)公布 11 年之后由同样的执法机构公布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
解决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托拉斯执法之间求得平衡,以保证知识产权
制度和反托拉斯能达到
“鼓励创新、勤勉和竞争”的共同目标。
(三)欧盟与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反托拉斯法进一步融合
欧共体委员会于
2004 年 4 月 27 日颁布了《772/2004 号规章》。其特点是与美国在知识
产权领域的反托拉斯法执法指南进一步融合,同时采用了
“安全港规则”。这不仅能进一步促
进技术的研发和传播,达到竞争与技术创新的平衡,而且也使得美国和欧盟在技术创新政
策和竞争政策上的统一,有利于技术在国际范围内的传播。
(四)日本修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而越来越强调知识产权保
护,但该战略也同时明确提到了竞争政策的重要性。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于
2007 年 9 月 28
日颁布了《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
《指南》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就《禁止垄断法》第
21 条的适用除外条款所作的理解和适
用,或者说是对该条
“权利行使行为”进行界定的基本政策主张。
以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对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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