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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

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

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
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 6 个月),

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
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

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

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
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 3 年(取其中较

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

彼此无关。(二)、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

际保护的补充。(四)、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

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五)、

《世界

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
护。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

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

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

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
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
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
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
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
养、引导上十分薄弱:

"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

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
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

 

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
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

"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
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