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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晰,大大提高了律师的执业风险;法律没有规定执业权利遇到障碍时,怎

样保障。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强制取证的权利,很多证据律师根本取不到。律

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虚化,对律师的辩护造成极大障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

义务。然而在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时却规定调查取证要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

此外在向一些特殊群体如被害人、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还

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新《律师法》取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要

经过同意的不合理规定,然而仅仅是取消还是远远不够的,辩护律师在大众心

目当中没有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威,就算法律赋予了他们调查取证权也很难落实,

正因为如此陈光中教授建议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和材新律师法律师权利制度研究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的,辩

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吸收提出申请的律师参加

;不同意

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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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一

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然而,从被申请主体的设置方面还是存在不科学。一般来

说证据的收集调取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职能,律师之所以要自行收集、调取往往是

侦查机关的遗漏和疏忽造成的,而要他们自行承认并纠正自己的失误往往存在

一些难度,因此,对于不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最好以法条的形式进一步予以

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杜绝公安、检察机关推委责任、不调查取证。

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取消了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方能调

查取证的限制,也淡化了需要经过被取证人同意的条件,法律用语中淡化 经对

方同意 的要求有助于缓解社会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不配合状况,但是在司法实

践中,仍然存在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立法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实质上

在现实中,问题并没用根本的解决,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还是困难重

重。

至今,在许多地方,比如银行、邮政、电信、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这些律师不

得不经常与他们打交道,有些单位依然对律师调查取证的要求拒之千里。至于,

为什么一些单位拒绝律师调查取证呢?原因有很多,其中具有普遍性的一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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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意见稿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