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况。

”意味着律师向证人或被害人取证的程序简化,无需事先需要得

到证人的同意或者检法部门的许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加强,在理解

上不存在困难,因律师没有公权力,且法律对于拒绝作证没有相关

规定,实践中能否顺利行使这项权利,还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阅卷权新《律师法》规定

: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自案件被

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

料。

”使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案卷全部材料,

律师更早的获得全案的所有信息,且在审判阶段可查阅案件所有材

料,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突破。

法庭言论豁免权新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使

律师在法庭上可以畅所欲言,充分的发表辩护意见而无后顾之忧。

二、律师权利完善对检察工作之挑战

证据获取和证据固定之难度加大证据方面的影响对于侦查机关

尤为突出,会见权的完善增强了侦查行为的公开性,律师会见提前,

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强化了犯罪嫌疑人侥幸心

理和拒供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零口供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

;

同时律师通过行使有关权利,不仅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少供、拒供,而

且还有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案件信息,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

果增加困难

;言辞证据稳定性减弱,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律师通过

行使相关权利,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律师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

“点拨”,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