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
”意味着律师向证人或被害人取证的程序简化,无需事先需要得
到证人的同意或者检法部门的许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加强,在理解
上不存在困难,因律师没有公权力,且法律对于拒绝作证没有相关
规定,实践中能否顺利行使这项权利,还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阅卷权新《律师法》规定
: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自案件被
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
料。
”使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案卷全部材料,
律师更早的获得全案的所有信息,且在审判阶段可查阅案件所有材
料,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突破。
法庭言论豁免权新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使
律师在法庭上可以畅所欲言,充分的发表辩护意见而无后顾之忧。
二、律师权利完善对检察工作之挑战
证据获取和证据固定之难度加大证据方面的影响对于侦查机关
尤为突出,会见权的完善增强了侦查行为的公开性,律师会见提前,
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强化了犯罪嫌疑人侥幸心
理和拒供心理,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零口供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
;
同时律师通过行使有关权利,不仅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少供、拒供,而
且还有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案件信息,给侦查中拓展线索、扩大战
果增加困难
;言辞证据稳定性减弱,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律师通过
行使相关权利,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律师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
“点拨”,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