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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般的理解。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外国个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纳税,是在工作的情
况下要交税,还是在旅游期满

183 天也要交,还是说探亲访友期满 183 天也要交呢?此外,

还需要看他在中国有没有一个相应的付款机构,有没有任何投资,等等。这就是关键问题所
在。在研究关键问题之后,才能研究到进一步的问题。同样是以上税法的问题,如果外国个
人在中国一年工作期间超过

183 天需要纳税,那么相关的问题可能还有,如果他不是为中

国的机构工作,也不是为在中国的外国公司子公司工作,而是其外国公司派到中国来工作
的,是否需要交税呢?这个属于进一步的问题,可能要进一步研究。
 
    三、全面地看问题
 
    我们在法学院读书的时候,是把法律割开来读的。比如一门课讲民法,一门课讲公司法,
另一门课讲证券法或担保法,税法或反垄断法又在其他课上。对于刚走出校门进入律师行业
的初级律师,这种学习方法可能会使其不能全面地理解一个法律问题。
 
    实际上,各个领域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结合在一起的。同一个法律问题可能受制于不同
领域的法律,而不同领域的法律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的影响又表现在不同的方面。有时候,
交代问题的律师只想了解某一个领域的法律研究结果,但有时候他想了解的可能是综合性
的法律研究结果。
 
    因而,在拿到一个问题的时候,要想一想,这个问题涉及哪些领域的法律,相互之间可
能有什么样的关系;如果发现一个问题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就要想一想,交代问题的律
师或者客户所需要的是哪个领域法律下的答复,是只需要从一个领域出发,还是要多个领
域相结合来回答这个问题。在凭自己的经验和研究,无法判断要从哪个领域出发,或者无法
确认到底要综合哪些领域的法律研究时,笔者建议接收问题的律师如上述第一点中所述,
主动向交代问题的律师确认。
 
[例

3 ]

    假设有一个外国发起人是一个基金,这个基金产品包括房地产收益,比如是加州的房地
产投资收益。问题是,该基金根据美国的证券法在全球进行

“豁免发行”,可否按份发给一个

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对于这个问题,比较容易想到和证券法有关,但是不是构成个人对
外资以及是不是构成外国主体在国内的经营活动等问题,很少有人想到。像这样的问题,我
们首先要了解基金发行的整个过程,把图画出来看每一步涉及什么法律,这样才能捞到法
律的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