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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是律师 给犯罪嫌疑 人提供法 律帮助 的职能, 本身 不具

有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 职能, 比如就 代理申 诉, 控 告来 说,

律师只能以 犯罪嫌疑人 的名义进 行, 不能以 辩护人的 身份

为之。就后 三项来说只能是法律为实现律师给与犯罪嫌疑

人提供法律 帮助 而赋 予律 师的 在侦 查 阶段 仅有 的诉 讼权

利, 其实这三项权利 只有会见 权。但法 律对律 师在侦 查阶

段的会见权 作了 两项 限制 制度: 其 一, 涉 及国 家秘 密 的案

件, 律师会见在 押的 犯罪 嫌疑 人应 当经 侦 查机 关批 准; 其

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

和需要可以派人员在场。这两项限制为侦查人员剥夺和限

制律师会见权打开了方 便之门。就 第一个 限制来 说, 由于

涉及国家秘密 没有确 定范围, 在司 法实践 中以涉 及国家

秘密为借口阻止律师会见在押犯人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

做法, 同时一些地方侦 查机关 私自制 定了严 格的会见 审批

制度, 致使会见难成为刑事辩护一大难题。此外, 第二个限

制其实等于 剥夺了律师 与犯罪嫌 疑人的 单独会 见权, 在侦

查人 员在 场 的强 大压 力 下, 难 得 的会 见也 难 以发 挥辩 护

作用。

二、

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所面临的困境

从新诉讼法开始实施至 今已经 几年过 去了, 新诉 讼法

明确规定了 律师在侦查 阶段就有 权参与 刑事诉 讼, 这 是我

国诉讼法制建设的重大 进步。但是 几年的 实践下 来, 改革

举措步履艰难, 律师介入侦查阶段障碍重重, 一系列诉讼权

利只停留在立法层面, 实践中贯彻极为不力。

( 一) 在立法方面表现出来法律规范不明确。没有明确

律师的身份和地位, 使律师名不正言不顺, 无法很好介入侦

查阶段, 没有辩护律师的身份就少了很多必要的权利, 就不

能很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 二) 大 部分侦查人员 的观念停 留在以 前的国 家本 位,

权利本位。犯罪嫌疑人的 地位不独 立, 人格尊 严没有 受到

相应的重视。因此, 律师 在侦查 人员眼 里也被 视为司 法的

异己 力量。

( 三) 许 多犯罪嫌疑人 不清楚自 己 被侦查 机关第 一次

讯问后或者 首次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 起 享有 聘请律 师提供

法律帮助的 权利, 而侦 查人员 大多数 情况下 并没有按 照法

律规定告知 犯罪嫌疑人 享有此项 权利, 所以 实践中律 师介

入侦查阶段的比例偏低, 没有发挥这项制度应 有的功能。

( 四) 律 师普遍感到 会见难 , 对于提出会见要求, 侦查

机关制造理由借口无限拖延; 对于律师会见限定时间, 限定

次数, 限制问话内容, 禁止纪录等, 使会见流于形式

[ 3]

, 会见

目的达不到, 使律师 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 申诉, 控告 成为

空穴来风。

( 五) 侦 查人员讯问犯 罪嫌疑人 时律师 没有在 场权, 导

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 久禁不绝, 而且在随后的

诉讼程序中对 非法取 证 难以取 证、难以举证。 而使非 自

愿的供诉 冠冕堂皇 地合法化。

( 六) 立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权未作明确规

定, 没有法律的保障, 律师无权去调 查取证。没有证据的支

撑 控告和申诉 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

( 七) 法律的某些 限制性 规定甚至 歧视性 规定, 很大 程

度上挫伤了律师介入侦查 阶段的积极性。修订后的 刑法

第 306 条将律师作为伪证罪特殊主体, 增加了律师指使、诱

使证人作伪证的规定。这一项规定使律师介 入侦查阶段诚

惶诚恐、如履薄冰。律师界 有这样 几种比 喻: 律 师提前 介

入刑事诉讼, 是一个铺 满鲜花的 陷阱 ; 律师 伪证 罪, 猛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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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 业安全得 不到保障, 严重 影响其履行 辩护

职责。

( 八)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 利只是一纸空文。根本

没有明确了律师如 何进行调 查, 却规定 了律师在 侦查阶 段

享有 申诉, 控告 , 没有调查何来控告和申诉 呢

?

三、摆脱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困境的途径

( 一)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 位身份

我国刑诉法并未明 确规定 律师在 侦查阶 段属于 诉 讼

参与人 中的哪一种。 受犯 罪嫌疑 人委托 的律师 、法 律

帮助人 、犯罪嫌疑人 的法律顾 问 等等, 理论与 实践中 称

呼不一。为了律师能 够在侦 查阶段有 效的行 使权 力, 必 须

给律师一个明确的身份。

诉讼理论通说认 为, 刑 事诉讼 有三种 职能, 即 控诉、辩

护和审判。与诉讼结 果无利 害关系的 诉讼参 与人具 有 协

助诉讼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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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其协助的只能是三种基本职能中的一

种。我国刑诉法规定, 犯罪 嫌疑人、被告 人享 有辩 护权, 可

以自行辩护, 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代为行使。 律师的职责

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委 托人进行辩护使委托人获得公正

合法的结果。因此, 律师只 要接受 被控告 者的委 托介入 诉

讼, 无论在什么阶段介入, 他在本质 上都是辩护人。在诉讼

过程中他只属于 辩护人 这一种诉 讼参与人。

[ 5]

其实分析

一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 向侦查机 关了解有关案

件情况 ,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我们可以 发现

律师的一切活动旨 在帮助犯 罪嫌疑 人准备 正确应 诉, 实 行

有效防御。这一切均 是辩护 人的责 任。因此, 侦 查阶段 的

律师除了辩护 之外 , 其他 称谓 都是 不必 要的, 也 是 不正 确

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介 入诉讼, 就应该按照 刑

事诉讼法 和 律师法 的规定享有其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侦

查机关不能剥夺或限制这 种权利。

( 二) 规定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 犯罪嫌疑人时有在场权

讯问犯罪嫌疑人 的权力 需要特 殊保护。 一方 面, 因 为

在我国侦查人员讯 问犯罪嫌 疑人, 特别 是被羁押 的犯罪 嫌

疑人时, 讯问是秘密进 行的。尽管 法律规 定讯问 人员必 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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