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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不利的影响,使得律师会见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律师积极的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就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说完相关的权利,接下来谈谈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义务:辩护律

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

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违反前

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赋予律师特殊的权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资料

也可以到法庭查阅所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了解案情。这就为律师提供了

一个知悉国家秘密的机会。同时,律师还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会见通信权,律师与其委托人、有关证人的 接触就更为频繁,这又给律师

提供了一个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国家秘密的机会。如果律师保密意识不强,

无原则地为其当事人谋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现象就会发生。虽然努力维

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但是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必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判断哪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哪些是非法利益。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

为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脱或减轻罪责的目的,往往利用律师对

主要案件事实证据的查阅权,要求律师向其透露一些秘密的证据,然后

进行一系列翻供、串供、毁灭、隐匿、伪造证据活动,甚至改变证人证供,

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所以律师就应该通过最有利的方式和途径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的非法请求,律

师应该依理依法劝说其放弃这类想法,如果委托人非要坚持不放弃的,

那么律师就应该辞去委托,不能以泄露国家秘密为代价维护委托人的不

合法利益,而损失了应该维护的合法权益,这也违反了作为一个律师应

有的素质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