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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律师了解、

知悉案情制造了机会,特别是在会见权、调查权难以切实保障、落

实的情况下,阅卷权对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实现就尤为重要。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是从审查起诉之日起

开始的,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两次阅卷权,但对于辩护律师可供查阅的案卷

材料却做了种种限制。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并没有予以充分的规定。在这个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

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五)律师的辩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精髓应该在于法庭辩论阶段,此阶段也应该

突出显示其在庭审中的重要性。而遗憾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控辩

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围绕案件事实和适

用法律进行充分的辩论,往往以双方各自发表公诉词和辩护词而

告终,充其量控方在辩方发表完辩护词后加一段简单的评论性的

发言,内容大多是对辩护词的部分认同或驳斥,一般不进行多轮

辩论。显而易见是律师收集证据少、控辩双方力量失衡,但根本原

因在于检察官、法官不注重保障律师的辩论权。在庭审中法官只注

意听公诉人的发言,并经常主动制止辩护人的发言或应公诉人的

申请制比辩护人的发言,实际上无形中剥夺了辩护人的辩论权。

二、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途径

新律师法虽然有很大改进,但仍有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应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