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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

格式合同。四十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随着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

拆封合同,和点击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九为格式合同。格

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

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

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

制性倾向(二)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

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另外,垄断的出现、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

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取不公平利益,使得格式合同成为一种

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

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二、了解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

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

点:

  (一)、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

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格式合

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

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

显优势的企业或团体单方制定。(

2)作为企业或团体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

与制定。(

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

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被采用则最为普遍。

  (二)、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

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

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

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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