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
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
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
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
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
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
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
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
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
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
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
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
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