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者出现赔偿不能的情形时
,如销售者没有赔偿能力或者破产时,消费者的权益将失去保障。
应当赋予消费者直接找生产者求偿的权利
,或者把《消法》第 35 条中的“销售者”修改为“经营
者
”以扩大责任主体,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强化经营者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的法律责任。现行《消法》规定的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的
幅度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仅仅只是双倍惩罚,而且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不包括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精神损失。这一数额
标准过于死板
,并在大多数情况下标准偏低,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应当适当扩大赔
偿幅度
,建立小额赔偿的最低赔偿金制度,可以规定一个幅度,比如 500—5000 元,授权省级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以更好的打击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8 举证责任和鉴定检测费用问题
实施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这更能体现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
适应的合理原则。当发生消费纠纷时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时,只需提供和出示所
购商品的购买凭证和存在瑕疵或缺陷的商品
,而不需必须提供专业的鉴定文书,如果经营者对
此有异议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必须证明自己经营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缺陷,如果侵权
事实成立的话
,对举证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
9 明确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消法》
(征求意见二稿)中将消费者协会规定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
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
,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部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为了消费
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不履行或违反法定职能
得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
,也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的繁荣
和社会稳定。因此
,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时代发展和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在保护
消费者权益领域先进的做法经验
,使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便捷高效,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
权益。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我国《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其规定的内容与现实存在一定的
距离
,而且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有力、高效的救济,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存在
的主要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改革发展需要政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共
同努力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的完善与有效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的核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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