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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者出现赔偿不能的情形时

,如销售者没有赔偿能力或者破产时,消费者的权益将失去保障。

应当赋予消费者直接找生产者求偿的权利

,或者把《消法》第 35 条中的“销售者”修改为“经营

”以扩大责任主体,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强化经营者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的法律责任。现行《消法》规定的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的
幅度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仅仅只是双倍惩罚,而且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不包括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精神损失。这一数额

标准过于死板

,并在大多数情况下标准偏低,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应当适当扩大赔

偿幅度

,建立小额赔偿的最低赔偿金制度,可以规定一个幅度,比如 500—5000 元,授权省级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以更好的打击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8 举证责任和鉴定检测费用问题 

  实施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这更能体现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

适应的合理原则。当发生消费纠纷时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时,只需提供和出示所

购商品的购买凭证和存在瑕疵或缺陷的商品

,而不需必须提供专业的鉴定文书,如果经营者对

此有异议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必须证明自己经营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缺陷,如果侵权

事实成立的话

,对举证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 

  

9 明确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消法》

(征求意见二稿)中将消费者协会规定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

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部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为了消费

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不履行或违反法定职能

得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

,也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的繁荣

和社会稳定。因此

,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时代发展和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在保护

消费者权益领域先进的做法经验

,使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便捷高效,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

权益。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我国《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其规定的内容与现实存在一定的

距离

,而且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有力、高效的救济,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存在

的主要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改革发展需要政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共

同努力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的完善与有效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的核心。 

  参考文献

  

[1]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9). 

  

[2]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24). 

  

[3]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1. 

  

[4]田春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完善.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5]俞荣根,陶斯成.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05,(3). 

  

[6]王利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政法论丛,2005,(4).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北京-工商出

版社

,2003,(3),第 3 版:12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