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效监督和制衡。因此
,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
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美国契约型基金的经验
,在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信托人制
度
,即建立独立的信托委员会。信托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常设机构和代言人,监督管理人
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信托委员会的独立性
,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
2/3 的外部独立人士,其与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职责除
了日常监督外
,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另外,信托委员会负责组建审
计和监察委员会
,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
人最终将在信托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
,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4.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
合规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
产外
,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
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
,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
主动性
,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
,建立基金保证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职责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
偿责任
,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时无法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应当规定
建立保证金制度。同时
,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
,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做法
,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
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这样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
,
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优化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治理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基金业监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立法应该覆盖基金业的内部监控、外
部监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中国基金业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指引
,不够完备。还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组合形式、投资比例限制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
,进而提高基金立法
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
;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
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通过规范市场秩序
,消除投机的制度根源。
2.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一
,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时降低上市公司的上
市门槛
,允许优秀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以优化证券市场的结构,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
合选择范围。
第二
,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市场,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加大证券市场
上金融产品的开发
,尤其是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改善证券基
金的投资环境
,保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运行。
3.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借鉴国外基金监管先进经验
,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
则
,在基金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通过基金市场主管机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完善基金行业
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第一
,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现阶段政府行政监管的作用还必不可少。政府要通过行
政立法、执法、运用行政职能
,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行政监管。当
前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
,引导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