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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政策处于进退两难境地。

2.2 主管部门参与、指定中介机构,形成新的政企不分

加入的政府部门越来越多。最初只是纠风办纠正不正之风的举措,之后是

国家计委、物价局等价格管理部门的进取姿态,再之后是药监局、中药管理局等

药品管理部门的介入,最后才是卫生部门的不得不变被动为主动介入。我国药

品集中采购是以医疗机构为主导的采购模式,而实际上,以卫生主管部门为主

导的招标代理机构,使得买方主导模式变得更为复杂和低效,由此造成了新的

垄断。

2.3 招投标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中标企业和医疗单位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中,对中标方要求非常苛刻,

而招标方却不承担任何风险

2.4 社会成本较高

目前,各地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医疗机构要投入大量精力审核企业

和药品资质;企业则要准备大量书面证明材料,交纳各种费用。参加一次药品招

标:检验费、标书费、资料费、特快专递费、样品费等费用。有的每招标一次,不管

中标与否,投标企业都要缴纳不菲的管理费。没有规范的招标文本和电子商务平

台等,造成参与招标采购的各方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较大。

2.5 患者获利不明显

由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完善,招标后价格调整机制尚未建立,影响部份

积群众受益;价格较高的新药、进口药不断增加,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费用;目前

药品品名尚不统一规范,同类药品型号、剂型、剂量、规格不同带来价格差异,造

成价格混乱,患者难以识别等原因,造成社会反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的实

惠不明显。现在药厂的生产成本只占最终药价的

25%,医院和零售商的利润占

到了

22%,其余的超过50%的费用都是在流通中产生的成本,其中至少有

30%

 

属于不良成本。

2.6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可能也同样存在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

过去药企销售人员要公关的对象还只是医院院长、药房主任(科室主任)和

临床医生,现在又增加了分管卫生局长、招标办主任、药事委员会的每一个委员。

一个环节没有疏通,既使中了标也是白搭,可谓

‘旧弊未除,又添新病’。” 

    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上述种种弊端,存在许多道德与非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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