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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

4 条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只规定了其由国务院设立并由国

务院规定其工作职责,整部食品安全法再无顾及。

2010 年 2 月 6 日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

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
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
安全监管责任。

 

  欧洲食品安全局(

EFSA)成立于 2002 年,其主要任务是为欧盟建立法规规章提供科

学建议、技术支持,通过与政府和消费者的沟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食品或饲料的安全。美
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是

“直属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管辖的联邦政府机构,其主要职

能为负责对美国国内生产及进口的食品、膳食补充剂、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血液制剂、
医学设备、放射性设备、兽药和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负责执行公共健康法案

thePublicHealthServiceAct)的第 361 号条款,包括公共卫生条件及州际旅行和运输的检

查、对于诸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疾病的控制等等。

” FDA 下设药品局、食品局、兽药局、放射卫

生局、生物制品局、医疗器械及诊断用品局和国家毒理研究中心、区域工作管理机构。

 

  我国需要借鉴欧美的立法,使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不仅仅限于协调机构,而是赋
予其更多的权力:提供科学建议、统一技术标准、决定紧急措施、与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交
流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同时确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他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领域的领导地
位,明确界定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三)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

 

  欧盟食品安全法是由基本法统筹专项法,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设置上,可采用此
种模式,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分门别类的专项单行法。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框架性的内容给予
了界定,在后续立法中,我们要逐步完善该法,并确立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要整合原有食品安全单行法,修订矛盾、重复的立法,按照从

“农田到餐桌”的全

过程控制要求,确保对食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清理、修订与上位法相矛盾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四)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混乱,与国际社会差距也较大,不但无法是本国消费者放心,也在
进入国际市场时遇到很多壁垒,为了改变这种现象,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于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或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概念,要明确禁止使用。在我国现
实中存在大量的不明确概念,如保健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生态食品,这些概念并无
明确标准,却很容易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等级产生误解,为防止经营者滥用这些概念需要
法律加以规定。

 

  第二,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从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相互矛盾的标准,
抓紧制定急需的标准,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并逐步提高相应的标准,使其足以保障
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大力推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食品标准、

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把标准落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个环节,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

 

  (五)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是公众,所以最关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是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体系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假一罚十”措施对经营者不足以

产生威慑作用。对此,可引入产品召回制度和巨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如美国对于大规
模食品有毒物质致害侵权案件,经营者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出收益,甚至因之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