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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 10(6)KV 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

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 3.2.3 条)。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

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第 2.5.1 条三

款和

2.6.4)。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 4.3.5 条及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第 2.4.6 条的要求。

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

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第 5.3.2 条)。

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

GB50116-98 第 6.3.1.8 条)。

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

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第

11.8.9 条要求。

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

条文的要求。

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2000 第 10.2.6 条,《民用闭

路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 第 2.5.3 条、2.5.4 条、2.5.8 条及《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

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11-2000 第 11.0.4 条、11.0.10 条的要求。

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00

10.2.7 条)。

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 第 4.4.2 条、JGJ/T16-92

14.3.1 条、14.3.3 条)。

6.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6.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 6.5.2 条及 6.5.3 条

要求。

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 第 6.6.4 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 9.0.1

条、

9.0.2 条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 6.4.1 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

电系统

”的要求。

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97 第 9.0.3 要要求。
6.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第 7.3.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