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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①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
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③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

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
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

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承包经营或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原用人单位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