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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

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6、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 15 日,一次性

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7、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

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公司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 ,

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8、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

法规定发放。

9、员工医疗期在 1 年内不超过 6 个月的,其日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 2 年者,

为本人日工资的

60%;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者,为本人日工资的 70%;工龄

4 年不满 6 年者,为本人日工资的 80%;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者,按日工

龄的

90%,工龄满 8 年及以上者,为本人日工资的 100%。

10、员工医疗期在 1 年内累计超过 6 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

伤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

1 年者按日工资的 40%计发,连续工龄 1 年不满 3

年者,按日工资

50%计发,连续工龄满 3 年及以上者,按日工资的 60%计

发。

11、公司支付员工的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且不包括由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12、产假工资按《杭州市职工生育暂行办法》执行。

13、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

人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14、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不

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15、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扣除后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1.5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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