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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商家对所有出售的商品必须有合格证书、厂家授权书等。

第十九条:市场内经营商户,必须服从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有问题

和建议可通过

“商家委员会代表”向管理公司相关部门逐级反映,不得拒不执行。

第三章

:    经营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商场内的治安秩序工作实行共同防范,租

赁户参与,顾客遵守、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公司派人协助管理的原则,保安人员

执勤,维护商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本市场禁止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者单独入内,若带其

入内者,需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顾客及商户严禁带宠物或其他动物入场,市场内禁止吸烟和

拍照。,严禁捡垃圾、收废旧物资。

第二十三条:在市场内,不准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得聚赌、酗酒、吵架

也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打闹,嬉戏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场内所有商户应依法自行申请合法营业许可证,并不得经

营含有色情、暴力、反动、洋垃圾等商品或制造、置放各种危险易燃物、爆裂物、恶

臭物及危害本市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不得恶性竞价、欺骗消费者、违反

公平交易原则。

第二十五条:商户应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得欺骗顾客,强买强卖,损坏

商场形象。对顾客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顾客或与顾客

吵架、打架。若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包括商场商家之间),除报公安部门处罚外

卖场管理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

——1000 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挂牌警告。

第二十六条:商家所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部门的要求,必须保证质

量,经营货真价实的合格商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者,受到消费者

投诉或经媒体暴光,经质检部门检验认定,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卖场

管理部有权要求支付

5000

——10000 元/次的名誉损失赔偿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者,卖场管理部有权责令其退出市场,收回房屋,且所收的租金不

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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