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商家对所有出售的商品必须有合格证书、厂家授权书等。
第十九条:市场内经营商户,必须服从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有问题
和建议可通过
“商家委员会代表”向管理公司相关部门逐级反映,不得拒不执行。
第三章
: 经营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商场内的治安秩序工作实行共同防范,租
赁户参与,顾客遵守、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公司派人协助管理的原则,保安人员
执勤,维护商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本市场禁止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者单独入内,若带其
入内者,需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顾客及商户严禁带宠物或其他动物入场,市场内禁止吸烟和
拍照。,严禁捡垃圾、收废旧物资。
第二十三条:在市场内,不准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得聚赌、酗酒、吵架
也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打闹,嬉戏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场内所有商户应依法自行申请合法营业许可证,并不得经
营含有色情、暴力、反动、洋垃圾等商品或制造、置放各种危险易燃物、爆裂物、恶
臭物及危害本市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不得恶性竞价、欺骗消费者、违反
公平交易原则。
第二十五条:商户应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得欺骗顾客,强买强卖,损坏
商场形象。对顾客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顾客或与顾客
吵架、打架。若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包括商场商家之间),除报公安部门处罚外
卖场管理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
——1000 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挂牌警告。
第二十六条:商家所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部门的要求,必须保证质
量,经营货真价实的合格商品,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者,受到消费者
投诉或经媒体暴光,经质检部门检验认定,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卖场
管理部有权要求支付
5000
——10000 元/次的名誉损失赔偿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者,卖场管理部有权责令其退出市场,收回房屋,且所收的租金不
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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