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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录用、异动与离职

4条

业务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1、 年龄在 20--55 岁之间;

2、 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3、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未持证者,公司组织培

训帮助通过)

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 曾触犯刑律;

2、 有经济或其它违法行为;

3、 有经济债务未偿还的;

4、 因违反规定被公司解除代理合同;

5、 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代理人资格证书》;

6、 因违反同业或其它公司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

7、 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代理工作。

6条

业务人员录用程序

1、 待录人员由增员者及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

《人力资源表》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