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员录用、异动与离职
第
4条
业务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1、 年龄在 20--55 岁之间;
2、 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3、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未持证者,公司组织培
训帮助通过)
第
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 曾触犯刑律;
2、 有经济或其它违法行为;
3、 有经济债务未偿还的;
4、 因违反规定被公司解除代理合同;
5、 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代理人资格证书》;
6、 因违反同业或其它公司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
7、 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代理工作。
第
6条
业务人员录用程序
1、 待录人员由增员者及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
《人力资源表》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