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
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
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
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
资金。而社区服
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
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
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
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
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

“最后出场”的角色,

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
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
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
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
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
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
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
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
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
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
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
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

30%一

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
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
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
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
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
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
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
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