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三是在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平衡现象。从经济发展水平看,存在着东
西部之间、沿海和内地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差距;从改革的进度看,不同地区之间有快
慢之分;从不同所有制企业看,在历史债务、社会事务负担以及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方面,也
存在很大差异;从社会成员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看,不仅公务员与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存在
较大的差异,就公务员内部、企业之间而言,差别也很大。就总体而言,收入分配关系尚未
理顺,工资、收入没有完全货币化,还没有一套灵活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的运行机制和再分
配体制。

  四是人口多,人口老龄化进程快。西方国家进入老龄社会的过渡期约为

100 年,我国仅

25 年左右。据预测,到 2000 年,我国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
口将增加到

 3 亿,其中单是城镇老年人口就达 137 亿,步入老龄化国家之列。从 2000 年到

2035 年。老龄化进程还将进一步加快。而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与经济发展的进程不同
步,这样就不得不在经济起飞的初级阶段,去解决西方国家在经济发达阶段才遇到的人口
老龄化问题。

  五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保障制度的束缚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项十
分复杂而浩繁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国际上,
一些国家搞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有些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在不断改革完善。我国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不能沿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保障办法,又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需要一个过程,对其深层次矛盾的解
决和规律性的认识,更需要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因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
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不因循守旧,又不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一切从我国实际
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如下一些原则:

  (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从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来看,社会
保障中的

“高福利”政策和“平均主义”原则都不可取。一些西方福利国家的财政负担越来越

重,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即使像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普遍福利政策现
在也难以为继。因此,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其保障水平必须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
相适应,使国家和单位的负担能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保证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活
力和竞争力。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传统体制下,社会保障费用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很少,

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不堪重负,这也使劳动者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建立新体制,要
适当减轻国家和单位代个人承担的部分责任,强调个人参与;增强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和
节约费用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三)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

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使
用,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坚持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个人、

单位。国家三方负担,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公平,
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效率;商业保险则遵循效率原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