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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合作还是一种松散合作,也由于两者的位势差异,在合
作中银行占有更为主动的位势,加上二者的多头合作模式,使双方都处在合作伙伴过多、变
化太快的状态,导致合作流于表层,难以深入。今后,银保合作的发展方向将是在利益共享
的机制下更加紧密地合作,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产品相互融合等,推动我国银行保险由
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但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银行业和
保险业的相互融合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

 

  第一阶段,银行和寿险公司在进一步协议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战略联盟。在今后的一段时
间内,两者业务合作的重点应放在进一步协议合作的基础上,发展战略联盟合作模式,即
拓展双方业务合作的范围,向更深层次合作发展。当双方关系的建立不基于短期利益,而关
注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时,才能做到双赢。在

“信任、协作、互利”的准则下,银行可通过

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对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和客户的忠诚
度。

 

  现在国内一些银行与寿险公司已经开始进入战略联盟合作阶段。如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工商银行和中国人寿签署全面合作协议,业务合作领域扩充至保险资产托管、合作模式探索
等内容。

2006 年 8 月中国大地产险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银保合作协议,将在保险代理、

投资理财业务、基金业务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第二阶段,允许股权合作,建立银保间的资本纽带,推动银保向更高层次合作。银行和
保险公司之间缺乏资本联系,没有产权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益联合体,合作也不
会长期稳定。银行保险的合作要真正升级,有赖于破除金融分业经营的藩篱,实现资本的融
合。在银行和保险公司积累了一定的业务基础和经验,具有一定实力,同时我国金融法规和
金融监管机制趋于健全时,可逐步放宽对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政策限制,允许两者进行股权
合作。

 

  事实上,受金融发展规律的影响,我国以银行和保险为契入点的金融企业构造活动一
直有所实践。例如,平安集团通过旗下的平安信托收购福州银行的股份并更名为平安银行,
实际已经实现了保险和银行的资本纽带关系。

2005 年建行上市之时,保监会特批中国人寿

购入建行

2.5 亿新股;2006 年中行 IPO、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机构纷纷获得一定

的配售额。

2006 年 7 月底,平安保险获特批,投资 49 亿元获得深商行 89.4%的股份,这也

是国内保险公司首次控股一家中资商业银行。这些实践可以视作现有法律框架下构造产权纽
带的途径。

 

  第三阶段,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
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实践中最具一体化特征的金融组织。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购或投资控
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不仅有助于资本实力的扩大,构筑不同金
融服务机构间的利益联系,使银行保险能真正从集团战略高度得到开展,且银行和保险公
司相互之间没有控制关系,符合国际上银行和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的原则,能有效地防止金
融风险的传递。金融控股公司在欧洲国家和地区非常普遍,

1997 年日本通过《金融控股公司

准备法》,

1999 年美国国会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世界各国银行业基本实现了分业

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制度变革。我国

“入世”之后,这些集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综合经营的国

外金融集团提供的多元化、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势必构成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冲击与挑战。为
适应开放和竞争的需要,在现有的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最终向混业经营
迈进的较好形式。

 

  实际运作中,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中保集团已形成了金融集团的初步架构。尤其是平
安集团,经过

10 余年的努力,现阶段旗下涵盖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个金融领域。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