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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营权转让或资产评估拍卖。鼓励具备运营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
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
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按不同处理规模有不同要求,
最低为

150 万元,经营期限一般为 5-8 年。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具有较多政府行为特征,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
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当地
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独立核算,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
运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
运营业主可进行协商合理调整。
  (五)投资回报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项目投
资回报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
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
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它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通过公
开招标选择最经济的项目投资者和运营商。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给投资者一个明
确、权威的投资引导信息,吸引投资。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因经验不
足或急于建设,盲目对投资者承诺过于优惠的投资条件,避免今后居民企业交

 

费负担过重,或因无法兑现诺言而留下纠纷的隐患。
  (六)土地、电价政策
  城市污水厂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降低土地成本。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也给予优惠,其电价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
执行。按城市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每度

0.4 元测算,污水处理成本每吨可降低

0.07 元。
  (七)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融资渠道
  城市污水处理厂部分实施产业化后,政府仍要承担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为
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污水的有效收集,该政策规
定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融资渠道:一是允许收费权抵押贷款;二是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补助;三是省计委计划内资金补助,按新增日处理规模每万吨补助资金
100 万元;四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用于管网建设和维护。

 

  (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经济测算和分析
  

1、污水处理费测算

  根据测算,要满足

2005 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 45%的目标,全省平均

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要

0.54 元(物价部门测算为每吨 0.52 元),就可以满足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折旧、还本付息和合理回报的需要,考虑到产业化核心是收
费,明确平均收费标准,能使政府有信心,对投资企业有吸引力,有利于产业
化的实施,因此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现阶段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按
0.5 元/

吨左右收取,同时规划在 十五 期间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要尽

快开征污水处理费。
  

2、投资效益分析

  按我省现有污水厂造价和运行成本测算,在投资效益分析中设定项目总投
资年回报率

7%,折旧按固定资产率 6%提取(折旧年限 16 年,残值率

4%),12 年还本付息(含建设期 2 年),运行期 20 年。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投
资回收和资本回报是政府承诺,保证付予,因而风险较低,这样的投资回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