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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系统调试及试运行。

(一)、材料的验收、发放及保管

1.1 管道材料的验收

1.1.1 管道组成件(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等)及管道支承件必

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1.2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裂纹、夹渣、褶皱、重皮、划痕、

严重锈蚀等缺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1.3 合金钢(15CrMoG、15CrMo)管道、不锈钢(304、316)管道组成件

(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等)应采用光谱分析方法对材质进行

复查,经复查确认其材质后应做标记。合金钢阀门的内件材质应进行抽查,每批

(同制造厂、同规格、同型号、同时到货)抽查数量不得少于

1 个。

1.1.6 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施工过程应妥善保管,不得混淆或损坏,

铬钼钢、不锈钢类的色标或标记应于管道所标识的色标或标记一致,管道出库前

在管内壁刷不同的色标或标志,防腐完毕后把色标或标志移植在组成件上表面,

色标或标记应明显清晰。材质为不锈钢的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在储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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