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
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
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 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2 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
3 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
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
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
2 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
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
8 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
8 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
8 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
3 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
5 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
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