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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

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
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 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2 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

3 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

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

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

2 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

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

8 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

8 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

8 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

3 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

5 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

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