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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

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
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
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

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
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 年内

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

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名义执
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为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

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
环保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

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
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