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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然发展着。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已逐渐意识到民间金融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如果一味打压

,最终受损的还是经济发展本身,给予它正确的生存空间最终可能才是双赢的结

果。之后国家采取了以疏为主、疏睹并举的措施。但是疏导的力度还要看配套法律的建立与完
善。

 

  四、对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第一

,尽快给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这是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正规的首要

步骤

,正所谓“民不正则言不顺”。要从法律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

资进行明确的界定

,使民间融资能在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发展。从以上分析来看,民间金

融的发展就是资本供给与需求均衡的一个过程

,是完全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干预的结果。

它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与其他正规金融具有同等的功能、作用与地位,只是组织形式不同而

已。我们看到国家将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就是给民间金融松绑的信号

,我们都期待这个具有

里程碑意义的条例的出台。

 

  第二

,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运行体系。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就是民营金

融。我国民间金融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事法规

,尤以合同法为主。融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

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关系

,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完成交易,《合同法》当然要为

合同的履行提供保护了

(我们国家规定 4 倍于国家规定幅度的利率受法律保护)。另外,《民法

通则》、

《担保法》等也对民间金融予以了规范和保护。但是

,一般性法规无法满足民间金融运

行的需要。需要国家制定详细的民间金融运行的法律

,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市场准入

制度

(控股、参股比例,设立方式等等),经营模式、资本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浮动范围、

市场退出机制等

,说白了要比正规金融的制度还要规范,才能使民间金融有秩序的发展。 

  第三

,建立强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各种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金融提供充分的信用

保障。

 

  第四

,纳入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民营金融在法律框架的保护下,才能被监管到,所以人民

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评估金融运行状况时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金融有关数据

,才能为

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的依据

,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另外,为保障金融组织和其他人投资

利益

,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评估制度和配套的法律、法规体制是非常必要。目前各国有大银行

之间已经通过联网建立了统一的征信记录查询机制

,有效提高了银行对个人、企业信用的评

估效率。由于民间金融的松散性和主体不确定性

,在信用等级评估方面受不到应有管制,所以

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将是必须的

,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注释

  ①詹花秀

, 陈柳钦.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讨.长白学刊. 2005(5). 

  ②黄建章

,许洋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经济研究.2009(3).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张军. 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 温州案例.全球政经. 

  

[3]刘海斌, 王箐, 王国彬. 民间融资问题研究.华北金融.2005 (4). 

  

[4]张燕, 张汉江, 李晶晶.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2008(3). 

  

[5]中国企业报:谁在承担能源建设的金融风险.www.nmg.省略. 

  

[6]唐志武,蔡玉胜.试析金融压抑下民间金融的发展取向.当代经济研究.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