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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市场决定的自主权及在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前采取适当纠正行动的权力,使监管机构能根
据具体情况,对有问题或经营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处理或勒令其退出市场。

 

  

 

  (三)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我国要根据国际上有关银行信息
披露的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2002 年 5 月 21 日人民银行发

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我国商业银
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公司治理信息及年度重
大事项进行公开披露。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各商业银行要参照国际银行业
惯例,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信息的公开披露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改革会计制度,
提高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可信度以及与国际通行准则的统一程度。监管当局还必须用经济、法
律的手段,对信息的虚假披露和不按期披露进行严格处罚,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
性。

 

  

 

  (四)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金
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
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
银行自有资金占有率比较低,存款是其主要资金来源,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不良资产大量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考
虑组建隶属国务院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其初始资金由财政部出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参保
银行支付。鉴于我国已逐渐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我国应建立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在内参加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
建立充分、合理、公正、透明的法律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加强对涉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和我国的金融机构国际化进度的加快,对国际金融业的
监管也需要加强。首先,对于我国金融机构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国
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严格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制度,对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全
面评估,同时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管,促使其总部对国外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控
制和管理。其次,对于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可通过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签订双边和多边协
议,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以强化监管。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和外资金融机构资信等
级的评定标准,不断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六)加强外汇管理,防止外资的过分渗透,严厉打击国际洗钱和金融投机活动,维
护国家金融安全

 

  外汇管理是国家金融安全防护体系中重要的方面,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外国货币的流
通和使用的管理,更关系到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安全。虽
然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要求放弃资本管制,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可兑换,我国在入世谈判中
也没有作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承诺,但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安全可兑换是我
国的长远目标,入世客观上也会加快这一步伐。入世后,我国整个金融业充分显现在国际大
环境下,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

 

  目前,金融安全基础并不十分牢固,特别是缺乏对入世后国家金融安全的危机感。从表
面看,入世带来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将冲击目前外汇管理体制,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