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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

,双边模式可以有效

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

“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

避免因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
是平等的

,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

要的权利

——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

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

,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

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

,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

济不合理时

,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

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

,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

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

)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

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

,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

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

,

“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

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

,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

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

,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

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
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

,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

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

,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

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

救济之后

,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

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

,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

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

,卷入无休止

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

商业化途径解决

,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不仅有

“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

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

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

,事后利用

“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

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

,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

律不健全

,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

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关系,转化为东

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
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

,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的模式确立

,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

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
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

,似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