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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并扶植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下的新型活动主体。

首先,应该大力扶植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 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

则为 谁付费谁治理 ,以降低治理费用,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效益。

其次,鉴于环境资源的社会公益性,为保障污染的及时整治,应建立类似 环境权益代理公司 的非营

利组织以提高环境权益的保护效率。

再次,应当建立类似于 控污银行 的中介组织以期代替政府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的既担当组织者又充

当中介机构的尴尬地位。

参考书目:

[1]《当代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创新》,唐磊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论环境立法的趋势-

 

市场机制的运用》, 蒋艳,华东政法学院

[3]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张旭科、郭吉军、龙奎、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