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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

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

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

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

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七)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安全标准及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

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

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九)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

℃。

  (十一)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二)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

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十三)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

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十四)

菜品

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