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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

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

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
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

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

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
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

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
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

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

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

(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

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

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
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
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
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

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